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10 08:51:57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FSZCJDJCJD-2024001)

一、项目编号:

JH24-210400-00343

二、项目名称: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抚顺市民政局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市抚顺市民政局

当事人2: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

当事人3:北京积善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1号楼1层11-1

当事人4:天津茵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市辖区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融和广场6-2-605

当事人5:抚顺银龄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海城四路4-2号楼(7号商铺)

当事人6:辽宁丹泉康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市辖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机场路1005号G4026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具体反映事项为: 事项1:采购人提供的评分办法技术部分中“应急措施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入户评估工作方案”“居家上门服务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方案”等存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违反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 事项2:本项目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中,应当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违法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未依法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项目4个采购包均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1.本项目4个采购包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本机关书面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顺市财政局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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